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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總理對畜禽養殖污染明確說“不”,污染治理勢在必行
11月上旬,《中國經營報》的一篇長文再次將養殖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推向臺前。這讓我想起1年前李克強總理親自簽署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針對畜禽養殖的環境污染問題,總理明確的說了“不”,其聲音之響亮,國家之重視,值得我們今天認真回顧。在過去的一年里,還有很多業內人士沒有明白《新條例》的份量,這個文件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對養殖業的未來做了操作性很強的規范性安排,如果不能及時地吃透它,必然會被國家淘汰出養殖業。
《新條例》共44條,每條內容都需重視,今天筆者將其中主要重點分析一下,望對業內的朋友們有所啟發。
政策基點
條例第9條中有這樣一句話:“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這個就是說:在確定“在哪養、養多少”時,必須考慮如何配置解決環境承載力?如何防治污染?這兩個基點一個是從疏導上下功夫,一個是為了杜絕漏洞,我們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行業,這是總原則。
原則有了,那該如何管理呢?
管控手段
條例第12條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span>
表明,所有養殖場不論大小必須要經過環評,沒有環評的,必將有責任追究。而且對對環境壓力大的大型養殖場會進入國家特別管理目錄,監督更嚴格。
說明,為配合上述措施順利實行,政策制定者還要求地方政府進行補助。
條例第32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span>
有了管控手段,又如何做到環境保護?
三個“鼓勵與支持”
第一個“鼓勵和支持”,見第15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迸c之相關的有第18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span>第20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這三條清楚明確說明,只要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國家鼓勵糞肥還田。若養殖廢棄物沒有進入農田,那么就要適用“向環境排放”的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這時就需要評估一下向環境排放的成本和代價。
這實際說的就是循環經濟,通過種養結合,最大的提高土地承載力,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就需要考慮養殖場選址問題,如果養殖場就近沒有相適應的土地,就無法做到這一條。
第二個“鼓勵和支持”,見第16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目前通用的沼氣技術已經成熟,只是在養殖場的應用存在一些爭論,不過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養殖場開始應用這項技術。
第三個“鼓勵和支持”,見第17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政策有了,但養殖場不遵守怎么辦?
三個“嚴明執法”
明確說明,環評手續必須全,沒有的停止建設,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嚴罰!
第一個執法見第3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個“未”表明,如果沒有實際解決糞污問題的,嚴罰!
第二個執法見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條是說,即使養殖場有環評,建了污染防治設施,但運營中超標或污染泄漏的,重罰!
第三個“執法”見第4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新條例的規定,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見解和關注點,雖然新條例在實施細則上還有待深入,但這是解決好畜牧污染、走出行業發展瓶頸的重要指導文件,落實這個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國家已經是勢在必行,養殖戶們無法再繼續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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